原告袁XX与被告珠海XX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、珠海市XX调剂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审理后,原告袁XX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,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,符合法律的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袁X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1元,由原告袁XX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