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诉人盛XX与被上诉人珠海XX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8)粤0402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盛XX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盛X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,且没有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上诉人盛XX撤回上诉。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,由上诉人盛XX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