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盛XX、珠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
来源:冯希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8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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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盛XX与被上诉人珠海XX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8)粤0402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盛XX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盛X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,且没有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上诉人盛XX撤回上诉。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,由上诉人盛XX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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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冯希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中银(深圳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4*********3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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