冯希律师亲办案例
房产合同纠纷
来源:冯希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6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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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黄**与被告陈**、黄**赠与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。原告黄**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**、钟**,被告陈伟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希,被告黄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黄**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确认被告陈**赠与给被告黄**的香洲区拱北xx路XXX号XX栋XXX房50%的产权份额的合同无效;2.判令两被告将上述房产权属登记恢复至被告陈名下;⒊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事实和理由:原告与陈**是夫妻关系,婚后育有一子即黄**。婚后,原告与陈**共同购置位于香洲区拱北港昌路XXX号XX栋XXX房的房产,该房产登记于陈**名下,由原告、陈**、黄**共同居住。由于原告与陈**婚后长期不和、夫妻关系紧张,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,但因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而搁置。2017年7月,原告与陈**再次协商离婚,达成双方同意离婚,涉诉房产产权分割为原告和陈**各持50%。后陈**出尔反尔,不同意将涉诉房产50%产权过户给原告,要求原告离婚且净身出户。陈**为达到该目的,于2017年8月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擅自将50%产权赠与给黄**,事后原告偶然才发现。原告认为,本案诉讼房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,且一直由原告、陈**、黄**共同居住。陈**未经原告同意,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黄**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。为维护合法权益,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,请求判如所请。

原告黄伟刚提交了以下证据:⒈结婚证书;⒉赠与合同;⒊不动产权登记表;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。

被告陈**辩称,原告与陈**为夫妻关系,结婚已有20余年,在2017年7月,在原告争吵的过程中进行过协商,原告称陈**如果真的爱儿子,就应该过户50%的产权给儿子,于是陈**第二天就将自己的50%产权过户给黄**。虽然原、被告之间发生多次争执,陈**愚蠢的认为将双方争议的内容告诉原告的父母等亲属,其亲属会在中间协调处理,虽然陈**从未想到过会真的走向离婚的道路,突如其来的离婚诉讼也让陈**认识到自己的错误。原告起诉状所述由原告及陈**各持50%,也就是说如原告所述获得支持,陈**才是净身出户的那一位。陈**多年来勤恳的工作,中途就算意外怀孕5次都未请假或离职休养,原告多年来更换过多份工作,长期按月缴纳1500元的生活费用于家庭的全部开销,在失业期间并未向家庭缴纳生活费用。二十多年来,陈**为原告偿还过多次向外的借款,还有原告开货车运输货物时出现的交通事故赔偿。陈**认为在这个家庭里,陈**就算没有功劳,嘴上过于刻薄,给原告及子女带来过心灵的伤害,但陈**并没有原告所认为的希望原告净身出户的行为及想法。现陈**已年近50岁,年老色衰,长期患胰腺炎,体重降了20来斤,陈**曾经把这个家庭及儿子的未来看做比自己的生命更重要,而现在自己辛辛苦苦、省吃俭用并还贷的房屋,自己并不能居住,陈**认为当初赠予50%给儿子,原告是完全知情的,希望法院根据公序良俗给予公正的判决。

被告陈**未有提交证据。

被告黄**辩称,当时陈**把其50%转给我,我当时不是把它当做是一份财产,是当做一份居住的权利来看待。我当时就接受了,为了避免以后我有可能进不了这个家门。曾在2018年1月3日的时候,原告把家的门锁更换了,我进不了门。就算在本案中,我把我名下的50%房产份额转回给陈**,最终陈**还是会把份额转回给我。

被告黄**未有提交证据。

经审理查明,黄**与陈**1997年5月13日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黄**。根据黄**与陈**庭审时的陈述,两人于1999年购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xx路XXX号XX栋XXX房屋并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至陈伟清一人名下,黄敏熙对该案涉房屋系于黄伟刚、陈伟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没有异议。后,陈**作为赠与人(甲方)与黄**作为受赠人(乙方)签订了一份《赠与合同》,约定甲方与乙方系母子关系,自愿将案涉房屋50%份额赠与给乙方,《赠与合同》未有落款时间。2017年8月22日,案涉房屋依据上述《赠与合同》办理产权登记为陈**、黄**按份共有,二人各持50%产权份额,原告知悉该产权变更情况后,遂提起本诉。

另查明,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了黄**诉陈**离婚纠纷一案,案号为(2017)粤0402民初10846号,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。

本院认为,案涉房产购置于黄**与陈**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应归属黄**与陈**共同所有,对上述事实,陈**、黄**均应清楚知悉。在黄**、陈**夫妻关系仍然存续,黄**未曾就案涉房屋处置向陈**出具任何委托授权的情况下,陈**、黄**二人签订《赠与合同》并据此处分黄伟刚、陈伟清共同所有的案涉房产,显然构成恶意串通,损害了黄伟刚作为第三人的利益,应当认定陈**、黄**签订的《赠与合同》无效。至于陈**认为黄**对赠与知情的抗辩,本院认为,虽然黄**、陈**在赠与产权份额转移前确有就案涉房产的分割进行协商,但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具体分割意见尚未达成一致意见,即便陈**有意向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部分赠与黄**,也应待共有房产分割完成后再做处分。故,原告请求确认陈**、黄**签订的《赠与合同》无效并恢复案涉房产登记至陈**名下,理据充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第(二)项、第五十八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确认被告陈**与被告黄**签订的《赠与合同》无效;

二、被告黄**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xx路XXX号XX栋XXX房50%产权份额办理产权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至被告陈伟清名下(产权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过户双方依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)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3元,由被告陈**、黄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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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冯希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中银(深圳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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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4*********3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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